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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作者介紹
目錄
第一單元 民事訴訟法大意/001
第一篇 總則/003
01管轄(一):被告住所/007
02管轄(二):物權vs不動產/010
03管轄(三):債權vs不動產/014
04管轄(四):侵權行為/016
05管轄(五):其他特別審判籍/018
06管轄(六):管轄權競合/020
07管轄(七):合意管轄/021
08管轄(八):應訴管轄/025
09管轄(九):指定管轄/026
10管轄(十):民事vs行政/027
11自行迴避/028
12聲請迴避/031
13權利能力/034
14當事人能力(一):權利能力/036
15當事人能力(二):胎兒/038
16當事人能力(三):非法人團體/041
17當事人能力(四):中央或地方機關/046
18當事人能力(五):分公司/048
19選定當事人(一):要件/049
20選定當事人(二):限制/053
21選定當事人vs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/055
22選定當事人vs公告曉示/057
23選定當事人vs消費者保護法/059
24公益法人vs不作為之訴/060
25訴訟能力vs 行為能力/060
26訴訟能力vs外國人/064
27欠缺訴訟能力之處理/065
28訴訟能力vs輔助宣告/067
29訴訟能力vs特別代理人/070
30辯論能力、陳述能力/073
31當事人適格/074
32普通共同訴訟/078
3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(一):意義及效力/081
3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(二):裁定追加/087
35類似必要共同訴訟/090
36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一):意義及要件/094
37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二):判決效力/097
38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三):告知訴訟/101
39獨立之輔助參加、獨立之從參加訴訟/102
40主參加訴訟/104
41訴訟代理人(一):資格及授權/107
42訴訟代理人(二):數個訴訟代理人/112
43訴訟代理人(三):當事人的撤銷更正權/114
44訴訟代理人(四):法院選任/115
45訴訟代理人(五):訴訟代理權消滅/116
46裁判費(一):起訴、反訴、上訴/117
47裁判費(二):再審、抗告、聲請、聲明/121
48訴訟標的價額(一):誰核定?時點?/122
49訴訟標的價額(二):競合/125
50訴訟標的價額(三):債權vs擔保/127
51訴訟標的價額(四):租賃/127
52訴訟標的價額(五):分割共有物/128
53訴訟費用之負擔(一):原則/129
54訴訟費用之負擔(二):認諾、分割共有物/131
55訴訟費用之負擔(三):撤回、和解/132
56訴訟費用之負擔(四):預納/133
57訴訟費用之擔保/134
58訴訟救助(一):要件/134
59訴訟救助(二):救濟及效力/137
60當事人書狀/139
61送達(一):送達機關、應受送達人/141
62送達(二):訴訟代理人/143
63送達(三):送達代收人/144
64送達(四):補充送達/146
65送達(五):寄存送達/149
66送達(六):留置送達/151
67送達(七):公示送達/152
68期日及期間/155
69在途期間/157
70回復原狀/158
71當然停止訴訟(一):當事人死亡/161
72/當然停止訴訟(二):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/164
73/當然停止訴訟(三):法人合併、信託任務終了、破產宣告/167
74當然停止訴訟(四):訴訟擔當人死亡或喪失資格/168
75裁定停止訴訟/170
76合意停止訴訟/172
77言詞辯論(一):公開審判、開始/175
78言詞辯論(二):適時提出/177
79言詞辯論(三):指揮、闡明、發問/178
80言詞辯論(四):分別辯論、合併辯論、限制辯論/179
81言詞辯論(五):筆錄/182
82裁定vs判決/184
83宣示判決vs送達判決書/186
84裁定更正判決/187
85補充判決/189
86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/197
87訴訟卷宗/198
第二篇 通常訴訟程序/201
01起訴書應記載事項/203
02補充聲明、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/205
03將來給付之訴/207
04給付之訴vs形成之訴/209
05確認之訴/212
06訴之合併(一):客觀合併/215
07訴之合併(二):客觀合併+預備合併/217
08訴訟要件vs當事人適格/220
09訴訟要件vs重複起訴/223
10通知、就審期間/225
11當事人恆定原則vs既判力的主觀效力範圍/226
12訴之變更追加/230
13反訴/233
14撤回/236
15準備程序/240
16準備程序vs適時提出/244
17舉證責任(一):原則/245
18舉證責任(二):顯著或已知之事實/247
19舉證責任(三):自認/249
20舉證責任(四):推定/252
21舉證責任(五):擬制、習慣法令/253
22證人(一):出庭及作證義務/254
23證人(二):拒絕證言/256
24證人(三):具結/257
25證人(四):不到庭訊問/259
26鑑定/260
27書證(一):提出義務/262
28書證(二):文書之真正/263
29勘驗/265
30當事人訊問/266
31證據保全(一):要件/267
32證據保全(二):協議/269
33訴訟上和解(一):方式及範圍/270
34訴訟上和解(二):效力及救濟/272
35訴訟上和解(三):酌定和解方案/275
36全部終局判決、一部終局判決、中間判決/276
37捨棄、認諾/281
38一造不到場、兩造不到場/282
39處分權主義/285
40假執行(一):原告聲請/286
41假執行(二):法院職權宣告/289
42履行期間、分次履行/291
43情事變更/293
44同時履行/294
45既判力(一):客觀效力範圍/295
46既判力(二):主觀效力範圍/296
第三篇 調解程序、簡易訴訟程序、小額訴訟程序/301
01調解(一):強制調解/303
02調解(二):聲請調解/307
03調解(三):調解處所、調解委員/309
04調解(四):調解成立/311
05調解(五):調解不成立/313
06簡易訴訟程序(一):要件/315
07/簡易訴訟程序(二):起訴書應記載事項?言詞起訴?自行到場?/318
08簡易訴訟程序(三):言詞辯論/320
09簡易訴訟程序(四):判決書/321
10簡易訴訟程序(五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22
11簡易訴訟程序(六):第二審/322
12簡易訴訟程序(七):第三審、抗告/324
13簡易訴訟程序(八):再審/327
14小額訴訟程序(一):要件/327
15/小額訴訟程序(二):表格化訴狀、夜間假日開庭、調解期日辯論/329
16小額訴訟程序(三):衡平裁判/330
17小額訴訟程序(四):一部請求/332
18小額訴訟程序(五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33
19小額訴訟程序(六):判決書/334
20小額訴訟程序(七):第二審/336
21小額訴訟程序(八):第三審?/338
22小額訴訟程序(九):抗告、再審/339
第四篇 救濟程序/341
01第二審(一):上訴期間/343
02第二審(二):上訴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44
03第二審(三):形式審查/347
04第二審(四):上訴理由/348
05第二審(五):適時提出/351
06第二審(六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54
07第二審(七):擴張聲明/355
08第二審(八):附帶上訴/357
09第二審(九):捨棄上訴權/360
10第二審(十):撤回上訴/360
11第二審(十一):言詞辯論vs上訴聲明vs實體判決/362
12第二審(十二):發回、移送/363
13第二審(十三):假執行之裁判/365
14第三審(一):上訴利益/366
15第三審(二):強制律師代理/367
16第三審(三):法律審/370
17第三審(四):當然違背法令/371
18第三審(五):其他違背法令/372
19第三審(六):上訴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73
20第三審(七):上訴理由/375
21第三審(八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擴張聲明、附帶上訴/376
22第三審(九):言詞辯論vs書面審理vs上訴聲明/377
23第三審(十):判決/378
24第三審(十一):飛躍上訴/381
25抗告(一):要件/382
26抗告(二):抗告期間/383
27抗告(三):抗告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84
28抗告(四):效力/384
29抗告(五):抗告法院之裁定、再抗告/385
30異議/386
31再審(一):要件/387
32再審(二):再審期間/390
33再審(三):管轄法院/391
34再審(四):裁判/392
35再審(五):再審駁回後,再提再審/393
36第三人撤銷訴訟(一):要件/394
37第三人撤銷訴訟(二):撤銷期間/396
38第三人撤銷訴訟(三):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?/397
39第三人撤銷訴訟(四):判決效力/398
第五篇 支付命令、保全程序、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/401
01支付命令(一):要件/403
02支付命令(二):限制/406
03支付命令(三):管轄/406
04支付命令(四):不能送達?/407
05支付命令(五):異議/408
06支付命令(六):確定之效力/411
07支付命令(七):裁判費/413
08假扣押(一):要件/416
09假扣押(二):釋明、擔保金/419
10假扣押(三):管轄/423
11假扣押(四):抗告/424
12假扣押(五):撤銷/425
13假處分/428
14定暫時狀態處分/431
15起訴登記/434
16公示催告/439
17除權判決/442
第六篇 家事事件法/445
01家事事件分類/447
02管轄/449
03不公開審理/450
04職權調查證據/451
05命當事人到場/452
06訴訟能力vs 程序能力/453
07程序監理人/454
08強制調解/455
09甲類或乙類vs當事人適格/458
10請求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請求、合併請求、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/459
11和解、捨棄、認諾、撤回/461
12甲類或乙類vs第三人/462
13婚姻事件程序(一):訴訟種類、管轄/464
14婚姻事件程序(二):自認、不爭執/465
15婚姻事件程序(三):死亡/466
16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一):管轄/468
17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二):否認子女之訴、否認推定生父之訴/468
18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三):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/469
19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四):認領之訴/470
20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五):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/471
第二單元 刑事訴訟法大意/473
第一篇 總則/475
01法例/477
02當事人/479
03土地管轄/480
04土地管轄vs管轄錯誤/483
05事務管轄/484
06事務管轄vs管轄錯誤/485
07牽連管轄/487
08競合管轄/491
09指定管轄/491
10移轉管轄/492
11無管轄權之處理/494
12自行迴避/495
13聲請迴避/498
14職權迴避/502
15迴避vs準用/503
16選任辯護人/504
17強制辯護(一):審判中的強制辯護/507
18強制辯護(二):偵查中的強制辯護/514
19強制辯護(三):偵查中的羈押審查/516
20審判中的閱卷權/518
21偵查中的閱卷權/520
22判決確定後的閱卷權/522
23通信接見權(一):羈押中的通信接見權/523
24通信接見權(二):受拘捕時的通信接見權/526
25輔佐人/528
26被告的代理人、自訴代理人、告訴代理人、再審代理人、沒收參與人代理人、訴訟參與代理人/529
27偵查中的筆錄、搜索扣押勘驗筆錄/533
28審判筆錄(一):內容及簽名/537
29審判筆錄(二):附錄及整理/540
30審判筆錄(三):效力及更正/542
31裁判vs更正/545
32送達方式/548
33陳明送達地址/549
34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、對檢察官送達/551
35公示送達/553
36期日及期間/554
37在途期間/556
38回復原狀/557
第二篇 強制處分及證據/561
01傳喚/565
02通知/568
03拘提(一):要件/570
04拘提(二):執行/573
05逕行拘提/575
06通緝/578
07現行犯、準現行犯/582
08緊急拘捕/585
09筆錄詢問人vs筆錄製作人/587
10人別訊問/589
11告知義務/590
12全程連續錄音/594
13夜間詢問/598
14訊問方法/603
15不正訊問/605
16羈押的要件(一):拘捕前置主義/608
17羈押的要件(二):24小時內/610
18羈押的要件(三):犯罪嫌疑重大/614
19羈押的要件(四之一):一般性羈押的原因/615
20羈押的要件(四之二):預防性羈押的原因/616
21羈押的要件(五):羈押必要/618
22羈押的要件(六):言詞審理原則、法官押票/622
23羈押審查(一):強制辯護?/624
24羈押審查(二):閱卷權vs法官羈押審查之依據vs檢察官到庭義務/625
25羈押審查(三):夜間訊問/628
26羈押審查(四):自由證明程序/630
27羈押之指揮、變更羈押處所/632
28羈押之執行、通信接見權/634
29撤銷羈押(一):羈押原因消滅/639
30撤銷羈押(二):羈押期滿/641
31撤銷羈押(三):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/645
32撤銷羈押(四):處分、判決/647
33停止羈押(一):要件/648
34停止羈押(二):替代處分及防逃措施/650
35再執行羈押/653
36限制出境(一):要件/655
37限制出境(二):期限及延長/657
38限制出境(三):撤銷/658
39有令狀搜索+有令狀扣押/660
40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一):緊急搜索/664
41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二):附帶搜索/668
42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三):同意搜索/671
43有或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一):本案附帶扣押/674
44有或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二):另案扣押/676
45搜索扣押的執行(一):在場之人/677
46搜索扣押的執行(二):扣押的方法及必要處分/679
47搜索扣押的執行(三):政府機關或軍事場所/681
48搜索扣押的執行(四):夜間/683
49無搜索+有令狀扣押: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/685
50扣押物之返還/688
51無罪推定、罪疑唯無、舉證責任/689
52證據能力vs證明力/695
53嚴格證明程序vs自由證明程序/696
54職權主義vs當事人主義vs調查證據/698
55傳聞證據(一):§159Ⅱ/699
56傳聞證據(二):§159-1Ⅰ/700
57傳聞證據(三):§159-1Ⅱ/704
58傳聞證據(四):§159-2/706
59傳聞證據(五):§159-3/709
60傳聞證據(六):§159-4/712
61傳聞證據(七):§159-5/713
62證人(一):傳喚/714
63證人(二):具結/716
64證人(三):違法訊問、證據能力/719
65證人(四):拒絕證言/721
66主詰問vs反詰問/723
67詰問權vs交互詰問順序/726
68被告詰問權vs被告退庭/727
69共同被告/728
70鑑定人之指定/733
71拒卻鑑定人/734
72鑑定人vs證人/736
73鑑定留置/738
74鑑定許可/740
75檢察事務官及警察之採證/741
76鑑定證人/742
77通譯vs鑑定人/744
78勘驗/744
79證據保全/746
第三篇 偵查/749
01告訴權人(一):被害人/751
02告訴權人(二):配偶及特定親屬/754
03告訴權人(三):特定罪名/756
04告訴權人(四):利害衝突/758
05告訴權人(五):代行告訴人/758
06告訴代理人/760
07告訴期間/761
08撤回告訴/763
09告訴不可分、撤回告訴不可分/764
10告發/768
11自首/769
12偵查之主體及開始/771
13偵查不公開vs在場/774
14提起公訴/776
15絕對不起訴(一):法定不起訴/777
16絕對不起訴(二):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/780
17相對不起訴(一):微罪不起訴/781
18相對不起訴(二):執行無益不起訴/782
19簽結/784
20緩起訴(一):要件/785
21緩起訴(二):撤銷/788
22再議(一):聲請/791
23再議(二):審查/795
24交付審判/797
第四篇 起訴及審判/803
01起訴書vs卷證併送主義/807
02案件單一性vs起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/809
03追加起訴/813
04案件同一性vs變更起訴法條/814
05撤回起訴/815
06開庭通知及送達/816
07起訴審查/817
08/公開審理、合議審理、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/819
09準備程序/822
10審判期日、審判程序(調查程序+言詞辯論程序)/826
11更新審判程序/830
12停止審判/832
13有罪判決/834
14無罪判決/835
15免訴判決/836
16不受理判決/838
17被告缺席判決/841
18宣示判決/842
19自訴及限制(一):被害人/843
20自訴及限制(二):直系尊親屬或配偶/847
21自訴及限制(三):半個被害人?/847
22自訴及限制(四):強制律師代理/849
23自訴及限制(五):偵查/850
24自訴及限制(六):撤回/851
25自訴及限制(七):已不得告訴或請求/853
26自訴及限制(八):裁定駁回自訴/854
27上訴權人(一):當事人/854
28上訴權人(二):法定代理人或配偶/858
29上訴權人(三):代理人或辯護人/860
30上訴期間/862
31上訴理由及審查/863
32案件單一性vs上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/866
3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/867
34捨棄上訴、撤回上訴/868
35三級三審vs二級二審/871
36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一):罪名/871
37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二):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/873
38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三):上訴理由/874
39第三審的審判程序/877
40判決與上訴vs裁定與抗告/878
41程序裁定vs抗告/880
42抗告vs停止執行/882
43再抗告/883
44準抗告/884
45為被告利益再審/885
46為被告不利益再審/889
47再審聲請權人/890
48再審期間/891
49再審代理人vs閱卷權/892
50再審書狀、理由、附件及管轄權/893
51聲請再審vs停止執行/895
52開庭審理、調查證據/895
53裁定駁回vs開始再審之裁定/897
54更為審判、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/899
55非常上訴聲請權人/900
56非常上訴之審理程序/902
57非常上訴之判決/903
58簡式審判程序/904
59簡易程序(一):偵查中自白及聲請/909
60簡易程序(二):審判中自白及聲請/913
61簡易程序(三):上訴/917
62協商程序(一):要件/919
63協商程序(二):告知義務/921
64協商程序(三):不得協商判決之例外/922
第五篇 被害人訴訟參與、沒收、執行、附帶民事訴訟/925
01被害人訴訟參與(一):要件、聲請、裁定/927
02被害人訴訟參與(二):通知、出庭、表示意見/929
03被害人訴訟參與(三):訴訟參與代理人vs閱卷權/932
04被害人訴訟參與(四):選定代表人/934
05訊問或詢問被害人/935
06移付調解、進行修復/936
07/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一):通知義務、陳述意見機會、聲請沒收/937
08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二):聲請及裁定/939
09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三):代理人及閱卷權/942
10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四):準用被告之權利、適用通常審判程序/943
11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五):判決/944
12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六):上訴/945
13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七):撤銷沒收確定判決/948
14單獨宣告沒收(一):要件/949
15單獨宣告沒收(二):聲請權人、管轄、第三人參與/952
16執行(一):開始及指揮/954
17執行(二):方式/954
18執行(三):停止執行/956
19執行(四):死刑/956
20附帶民事訴訟/958
序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4816392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992頁 / 17 x 23 x 4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漢末群雄系列之呂布(中) 煮酒論英雄,且談三國人物。 呂布重大事件之三——盜掘皇陵 本期文章我們接著講呂布,主要為您介紹呂布投靠董卓期間的歷史事件。 初平元年(190),以袁紹為盟主的關東聯軍討伐董卓。雖說後世的我們知道關東聯軍只是一群各懷鬼胎的烏合之眾,但畢竟起初聲勢頗為浩大,所以董卓心裡也很緊張。於是乎,董卓決定遷都至長安,以避聯軍鋒芒。 ... 董卓一不做二不休,不僅把皇帝百官遷往長安,百姓也必須全部搬走,甚至皇宮也付之一炬,務必不給關東聯軍留下任何有價值的東西。而這當中最過分的,莫過於盜掘東漢歷代先帝陵寢,而這件損陰德行為的執行者,正是呂布。 《後漢書·董卓列傳》載:卓自屯留畢圭苑中,悉燒宮廟官府居家,二百里內無復孑遺。又使呂布發諸帝陵,及公卿已下冢墓,收其珍寶。 董卓罄竹難書的罪行筆者在董卓篇系列文章已有介紹,這裡主要講呂布。正如筆者之前談到呂布殺丁原的態度,絕不為歷史人物無端翻案,盜掘皇陵這件事是呂布身上又一大無可逃脫的污點。 其實在整個古代史上掘皇帝陵寢的事情並不鮮見,原因無非兩種,其一是政治因素,出於對昏君皇帝的痛恨,以掘其陵寢表示否定其合法性;其二則是金錢因素,戰亂時期為籌措軍費,無所不用其極。 由於改朝換代時期戰爭頻繁,所以皇帝陵寢被掘多發生在這種時期,而且上述兩種因素常常兼而有之,因為正規軍相對叛軍在財政上通常更有保障,而且即便缺錢也不會盜掘皇陵。然而,堂堂東漢相國麾下的正規軍竟然做起盜墓的勾當,不僅把東漢先帝們的墓挖了個遍,還把周邊公卿大臣們的墓也都劫掠一空。然後董卓才心滿意足地撤離洛陽,搬到長安繼續「輔佐」漢獻帝。 呂布後來常以大漢忠臣自居,幾乎逢人就提自己誅殺國賊有功,而袁紹、袁術等人卻對他不夠好。只是不知當呂布流浪在關東諸侯各處,對人們自誇誅董之功時,可曾記得他也是挖掘東漢皇帝祖墳的盜墓者?呂布雖不是主謀,但助紂為虐難辭其咎。 前有呂布殺舊主丁原,後有破壞先帝陵墓,呂布如果在太平年代早都涼透了。只是漢末亂世用人之際,呂布憑藉武勇才得到關東諸侯收留,但還是四處得罪人,最後乾脆自己做主公走上前臺,不過結局比較慘。此是後話,暫且不必詳談。 ... 呂布重大事件之四——不顧強敵孫堅,搞垮上司胡軫 作為關東聯軍唯一與董卓軍正面交戰取得過勝利的人,孫堅稱得上當世豪傑。呂布與孫堅也有過交手,然而,作為正史中呂布首次在戰場上的亮相,不僅吃了敗仗,過程也很不光鮮。 《三國演義》里三英戰呂布的經典橋段當然是虛構,但不論劉關張還是飛將呂布,雙方的武藝高強、勇猛善戰都得到認可,給人留下極為深刻的印象,呂布力敵三人,雖敗猶榮。大家都知道正史上呂布並非敗給劉關張,而是敗給孫堅,但過程的窩囊恐怕許多朋友不太熟悉,接下來為您介紹。 初平二年(191)初,孫堅率軍到達梁縣陽人城。此前雙方幾經交手,董卓勝少敗多,所以此次不敢大意,以胡軫為大督護,率領五千精銳迎戰孫堅。因為孫堅是由南向北進攻,而袁紹等其他諸侯在東面,所以董卓並不敢抽調太多兵力。有道是兵不在多管用就行,這支部隊集中了非常多的將校都督,可以說是董卓的「軍官團」,其中呂布也是騎督之一。 裴松之注引《英雄記》載:卓亦遣兵步騎五千迎之,陳郡太守胡軫為大督護,呂布為騎督,其餘步騎將校都督者甚眾。 然而成也蕭何敗也蕭何,董卓眼中能夠迎戰孫堅的精銳部隊,就因為將領雲集,山頭太多,導致內部矛盾迅速爆發。 胡軫作為路人甲一般的角色,了解的人不多,但歷史上的胡軫背景深厚,是涼州的豪強,在董卓集團是能夠與牛輔、董旻、楊定等人並列的大佬級人物。相比於剛投到董卓麾下的呂布而言,地位要高許多。呂布被董卓收為義子地位躥升,當然會引起董卓軍內部既得利益者的眼紅,這位胡軫就是典型。 胡軫可能平日裡趾高氣揚慣了,加上本身就是急性子,有意在這支「軍官團」里立威,於是出征前宣布:「此番出征,我必須斬一員青綬大將,軍紀才能嚴整!」 所謂青綬又叫銀印青綬,即白銀的印章與青色的綬帶,漢朝時用來指代秩比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員。印綬這個詞就是印章與綬帶的簡稱,在史書與古典小說很常見。 之前史料交代過,這支部隊里高級軍官雲集,所以胡軫的話惹來很多將領的厭惡,畢竟有不少人並非胡軫直屬部下,只是作戰需要拼湊在一起,地位又都比較高,自然看不慣胡軫的狂妄。這當中呂布作為董卓義子、相國身邊的大紅人,那就更加厭惡胡軫。呂布覺得胡軫的話根本是衝著自己而來,於是決定搞點事情整整胡軫。 ...胡軫 且說胡軫帶領部隊來到距離孫堅陽人城還有幾十里的廣成,正好天色已晚人困馬乏,於是董卓軍在此進行休息。正當大家收拾行裝準備睡覺,胡軫卻傳達命令,要求將士們秣馬飲食,連夜進軍,在第二天拂曉攻城。 如果說軍隊凝聚力強,胡軫的策略也無可厚非。所謂兵貴神速,就是打敵人個措手不及出乎意料,「典軍校尉夏侯淵,三日五百,六日一千」就是最佳典型。想達到這種效果,將士們就得急行軍,就得犧牲休息時間。然而胡軫不是夏侯淵,他不僅沒有能夠感染將士效死命的人格魅力,甚至不久前還惹得己方眾將怨氣衝天。這種情況下強行搞突襲,更加劇了部將們離心離德。更何況,還有呂布這個大刺頭窩裡反。 胡軫連夜進軍命令一下,呂布和其他將領就商量好對策,這些人宣稱:「陽人城的賊人已經跑啦,趕緊追,不然就讓他們跑了!」胡軫不知是自己人耍詐,趕緊命令部隊停止休息,繼續前進。 到達陽人城外發現,孫堅軍不僅沒逃,而且守備甚嚴。這時的董卓軍已經筋疲力盡,紛紛在野外就地倒頭便睡。大家睡得正沉,忽聽得有人大喊:「孫堅軍殺出來了!」睡眼惺忪的董卓軍將士慌忙逃跑,恐慌情緒一傳十十傳百,很快整支隊伍丟盔棄甲瘋狂逃命。跑出十幾里後才發現,孫堅根本沒出城,虛驚一場。不用說,編造假消息的人正是呂布。 裴松之注引《英雄記》載:釋甲休息,而布又宣言相驚,雲「城中賊出來」。軍眾擾亂奔走,皆棄甲,失鞍馬。 穩住陣腳的董卓軍回到陽人城外,把丟掉的武器、盔甲再撿回來整理一番,胡軫還想攻城。然而這時發現昨晚城外還很淺的壕溝已經被孫堅軍連夜加深,城牆上滿是嚴陣以待的士兵。看看自己這邊一夜沒睡做了幾次折返跑的軍隊,胡軫不敢攻城,只能悻悻然撤軍。 在呂布的傳記中只講到胡軫撤軍為止,這是為傳主修飾、避諱的慣例。董卓的軍隊在陽人城外如此折騰,城內的孫堅如果毫無動靜那就太不合理了,所以真正的結果請見如下史料。 《後漢書·董卓列傳》載:卓遣將胡軫、呂布攻之,布與軫不相能,軍中自驚恐,士卒散亂。堅追擊之,軫、布敗走。 因為呂布的「幫忙」,好端端的董卓軍精銳部隊被孫堅輕鬆收拾掉。就這樣,呂布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在戰場的亮相結束,戰役失敗,過程更不光彩。 如果為呂布如此下作的行為尋找原因,那麼派系鬥爭是首要因素。之前筆者講過,胡軫是涼州大佬,在董卓軍自然根深蒂固。呂布作為後來者既非涼州軍出身又無深厚根基,引來胡軫的不滿與眼紅。根據史料以及實際情況分析,對胡軫不滿的將領為數不少,呂布正是最出名的那個。這些人集體反對胡軫,才導演出坑害自己人的戲碼。 但是,不論胡軫事先宣揚的必斬青綬是否針對呂布,大戰當前不思如何退敵反而虛報敵情坑害己方,這種事簡直突破底線。更何況對面不是張三李四,而是「江東猛虎」孫堅。呂布反覆無常、毫無大局觀的性格特點在此事件上再次暴露無遺。 ...兩勝呂布的孫堅 呂布重大事件之五——父子不睦,裂痕初顯 不久後董卓親自率軍與孫堅交手戰敗,董卓退往長安,留呂布守洛陽。這時的洛陽早已燒成廢墟,呂布的任務只是拖延孫堅,所以當孫堅由宣陽城門衝進洛陽,呂布徒有虛表地抵抗一陣就撤退了。 關東聯軍討伐董卓時期的呂布就講到這裡,表現與《三國演義》大相逕庭,實在對不起飛將之稱。 也許是孫堅太兇猛,或者呂布也是董卓軍內部勾心鬥角的受害者、受排擠者,總之雖然此時頗為狼狽,但後來的呂布確實有著相當勇武的表現。而且憑藉誅殺董卓,呂布的形象突然間高大起來,雖然從後世來看這也只是呂布反覆無常的一次體現,但在當時卻為呂布樹立了相當正面的形象。 說到這,終於該聊聊呂布與義父董卓反目成仇的起因了。 初平二年(191)四月,董卓進入長安,而孫堅則因為捲入關東聯軍爭奪地盤的混戰被迫撤退。聲勢浩大的討董聯盟變得徒有虛名,董卓繼續把持朝政,而且更加暴虐無度。 董卓對呂布倒是信任有加,估計他也不知道導致胡軫戰敗的罪魁禍首正是他的義子呂奉先,所以不僅沒有責怪,反而升遷其為中郎將,封都亭侯。如筆者之前所言,董卓對呂布的信任仍然僅限於做貼身侍衛,以呂布的威望拉攏并州軍將士。加上董卓有自知之明,心裡很清楚自己對待公卿大臣太過殘暴,得罪人太多,所以平日裡都把呂布放在身邊,形影不離。 有道是伴君如伴虎,何況董卓簡直比老虎還要兇狠百倍。呂布每天陪在董卓身邊,難免偶爾會有惹領導不高興的時候。某天因為一件很小的事情,董卓大發雷霆,竟然抄起手戟就向呂布擲去。手戟是古代常見的短兵器,用來近戰防身或投擲,在三國時期有不少名將都使用過,最經典的莫過於典韋以投擲手戟的方式擊殺多名敵軍。 手戟本就是投擲兵器,加上董卓膘肥體壯,這一下扔出去普通人很可能當場斃命。多虧呂布身手敏捷閃身躲過,趕緊扣頭謝罪。董卓也冷靜下來,接受了呂布的賠罪。 《後漢書·呂布列傳》載:嘗小失卓意,卓拔手戟擲之。布拳捷得免,而改容顧謝,卓意亦解。布由是陰怨於卓。卓又使布守中閤,而私與傅婢情通,益不自安。 根據這段史料,兩人雖然表面上當場就化解了矛盾,但呂布心中仍然怨恨董卓。這也很正常,畢竟呂布可是董卓義子,又整日在其左右護衛,本以為關係親密無間,結果因為件小事就能讓董卓起殺心,顯然董卓內心並不尊重呂布,所以呂布心寒在所難免。 ... 本期主要介紹並分析了呂布投靠董卓後的重要事件,為您揭示一個與文藝作品形象截然不同的呂布。然而飛將呂布絕非浪得虛名,關於呂布刺殺董卓及之後的事跡,今後的文章將繼續為您介紹。感興趣的話敬請點擊關注吧,您的支持是我持續更新的最大動力,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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